디바성형외과의원(以下简称“医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及《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咨询,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①医院在网站在线咨询·预约申请时收集以下项目。
- 必填项目:姓名、联系方式
- 选填项目:咨询项目、期望日期·时间段、咨询内容、咨询查询密码(加密保存)
②收集方法:网站咨询·预约申请表单、页面下方的快速咨询栏
③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以下信息可能被自动记录。
- 访问的页面路径、点击的咨询渠道等事件名称、流入渠道(搜索·广告媒介区分值)、发生时间
- 上述记录不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等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④医院不在网站收集居民登录号码,也不在线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医院仅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 回复咨询申请及应对诊疗相关咨询
- 确认预约受理及告知到院日程(电话·Kakao通知)
- 设置咨询查询密码时,本人验证后提供回复查阅
不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目的变更时另行取得同意。
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①咨询·预约申请信息:咨询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为确认咨询记录而保存的,自收集之日起满3年后销毁。
②模特应募申请信息:选拔程序结束后立即销毁;保存的情形下,自收集之日起满1年后销毁。
③网站使用记录(第1条第3款的自动收集信息):自收集之日起满180日后销毁。
④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接入记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标准保存2年后销毁。
⑤超过上述期限的信息,通过自动化程序于每日既定时间销毁。但尚未应对完毕的咨询及进行中的应募,在处理完成后按相同标准销毁。
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在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保存。
⑦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事实及同意日期时间,作为同意的凭证与该申请信息保存相同期限。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医院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但仅限于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的情形(信息主体另行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侦查机关的合法要求等)时可以提供。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医院在网站运营所需范围内,可将服务器托管等系统运营业务及预约通知消息(Kakao通知·短信)发送业务委托给外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个人信息目的外处理禁止、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受托方管理·监督等事项载明于文件并予以监督。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通过本方针公开。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①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②权利行使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下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医院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也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④收到更正·删除要求时,在措施完成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①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而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立即销毁。
②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以无法恢复的方法删除,记录在纸质文件上的个人信息以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医院为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伪造、篡改或损毁,实施以下措施。
- 管理性措施:最小化处理人员、制定内部管理标准及培训
- 技术性措施:处理系统访问权限管理、访问记录保存、传输区间加密(HTTPS)、咨询查询密码的单向加密保存
- 物理性措施:资料保管场所的访问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运营及拒绝)
①医院网站不使用以广告·行为信息收集为目的的Cookie。
②仅在管理员登录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以及确认流入渠道所需的最小值范围内使用必要Cookie。
③用户可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保存Cookie,拒绝时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限。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
医院为统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及损害救济,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查阅请求也在下述处受理。
- 姓名:김종명
- 职务:대표원장
- 联系方式:02-542-7002
- 地址: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강남대로 584, 7층
第11条(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损害救济·咨询向以下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不加区号)118 / privacy.kisa.or.kr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不加区号)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不加区号)182 / ecrm.police.go.kr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方针可能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医院处理内容的变更而增加、删除、修改,变更时通过网站告知施行日与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