디바성형외과의원(以下簡稱「醫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及《醫療法》等相關法令,為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迅速處理相關諮詢,制定並公開如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第1條(收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收集方法)
①醫院在網站線上諮詢·預約申請時收集以下項目。
- 必填項目:姓名、聯絡方式
- 選填項目:諮詢項目、期望日期·時段、諮詢內容、諮詢查詢密碼(加密保存)
②收集方法:網站諮詢·預約申請表單、頁面下方的快速諮詢欄
③在使用網站的過程中,以下資訊可能被自動記錄。
- 造訪的頁面路徑、點擊的諮詢管道等事件名稱、流入管道(搜尋·廣告媒介區分值)、發生時間
- 上述記錄不包含姓名、聯絡方式等可識別個人的資訊。
④醫院不在網站收集居民登錄號碼,也不在線上收集未滿14歲兒童的個人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醫院僅將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下目的。
- 回覆諮詢申請及應對診療相關諮詢
- 確認預約受理及告知到院日程(電話·Kakao通知)
- 設定諮詢查詢密碼時,本人驗證後提供回覆查閱
不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目的變更時另行取得同意。
第3條(個人資料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①諮詢·預約申請資料:諮詢目的達成後立即銷毀;為確認諮詢紀錄而保存的,自收集之日起滿3年後銷毀。
②模特兒應徵申請資料:選拔程序結束後立即銷毀;保存的情形下,自收集之日起滿1年後銷毀。
③網站使用紀錄(第1條第3項的自動收集資料):自收集之日起滿180日後銷毀。
④個人資料處理系統的連線紀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的保存基準保存2年後銷毀。
⑤超過上述期限的資料,透過自動化程序於每日既定時間銷毀。但尚未處理完畢的諮詢及進行中的應徵,於處理完成後依相同基準銷毀。
⑥依據相關法令需要保存的,在該法令規定的期限內保存。
⑦同意收集·使用個人資料的事實及同意日期時間,作為同意的憑證與該申請資料保存相同期限。
第4條(個人資料的第三方提供)
醫院不向第三方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僅限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的情形(資料當事人另行同意、法律的特別規定、偵查機關的合法要求等)時可以提供。
第5條(個人資料處理的委託)
醫院在網站營運所需範圍內,可將伺服器代管等系統營運業務及預約通知訊息(Kakao通知·簡訊)發送業務委託給外部。簽訂委託合約時,將個人資料目的外處理禁止、技術性·管理性保護措施、再委託限制、受託方管理·監督等事項載明於文件並予以監督。委託業務內容或受託方變更時透過本方針公開。
第6條(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及行使方法)
①資料當事人可隨時要求查閱、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個人資料。
②權利行使可透過電話或書面向下述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提出,醫院將立即採取措施。
③也可透過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的代理人提出。
④收到更正·刪除要求時,在措施完成前不使用或提供該個人資料。
第7條(個人資料的銷毀程序及方法)
①保存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達成而個人資料不再需要時,立即銷毀。
②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的個人資料以無法復原的方法刪除,記錄在紙本文件上的個人資料以碎紙或焚燒的方式銷毀。
第8條(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的措施)
醫院為防止個人資料的遺失、被盜、洩露、偽造、竄改或毀損,實施以下措施。
- 管理性措施:最小化處理人員、制定內部管理標準及教育訓練
- 技術性措施:處理系統存取權限管理、存取紀錄保存、傳輸區間加密(HTTPS)、諮詢查詢密碼的單向加密保存
- 物理性措施:資料保管場所的出入管制
第9條(個人資料自動收集裝置的營運及拒絕)
①醫院網站不使用以廣告·行為資訊收集為目的的Cookie。
②僅在管理員登入等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情況以及確認流入管道所需的最小值範圍內使用必要Cookie。
③使用者可在瀏覽器設定中拒絕保存Cookie,拒絕時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限。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查閱請求)
醫院為統籌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處理相關諮詢·申訴及損害救濟,指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的查閱請求也在下述處受理。
- 姓名:김종명
- 職務:대표원장
- 聯絡方式:02-542-7002
- 地址: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강남대로 584, 7층
第11條(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
資料當事人可就個人資料侵害造成的損害救濟·諮詢向以下機構諮詢。
-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不加區號)118 / privacy.kisa.or.kr
- 個人資料紛爭調解委員會: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檢察廳網路偵查科:(不加區號)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偵查局:(不加區號)182 / ecrm.police.go.kr
第12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的變更)
本方針可能因法令·政策或醫院處理內容的變更而增加、刪除、修改,變更時透過網站告知施行日與變更事項。